約定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申請雙倍工資嗎
一、約定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申請雙倍工資嗎
如果用人單位沒和勞動者籤合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那麼就應該得到雙倍工資的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在實踐中, 未簽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到北京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員會一般只支持11個月,法院判決不一,有支持多餘11個月的,西城區法院就是如此,那麼多餘11個月未籤合同該如何主張雙倍工資呢?當然也有救濟手段,可以以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有的仲裁委是不受理的,給開個不受理通知書,然後直接到法院起訴。
二、公司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但在實際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儘可能的降低成本,不願意對工人承擔應有的責任,不願意與就業者簽訂勞動合同。這種情形下,可以採取以下方法:
1、直接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
2、如果用人單位有工會組織,就業者也可以向工會反映情況,請工會出面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
3、如果用人單位執意不肯簽訂勞動合同,就業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的勞動行政部門反映情況,由勞動行政部門督促用人單位與就業者簽訂勞動合同。很多就業者到用人單位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識,或者用人單位故意拖延甚至拒絕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就業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沒有任何合同。但是,就業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還是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因此,如果在工作過程中,就業者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仍然有權向用人單位索取賠償。
根據法律中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了用工關係之後的一個月之內,就必須要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的話單位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中從第二個月開始就需要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補償,而最多的時候可以要求支付11個月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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