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嗎
如今,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大量存在,並不是他們不籤,而是用人單位不與其籤。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此時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進行賠償。那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嗎?請閲讀下文了解。
如果用人單位沒和勞動者籤合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那麼就應該得到雙倍工資的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在實踐中,未簽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到北京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員會一般只支持11個月,法院判決不一,有支持多餘11個月的,西城區法院就是如此,那麼多餘11個月未籤合同該如何主張雙倍工資呢?當然也有救濟手段,可以以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有的仲裁委是不受理的,給開個不受理通知書,然後直接到法院起訴。
好多勞動者勞動合同到期了,單位通知不續簽了,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由於是合同到期使合同終止,所以單位沒有過錯,拒絕支付經濟補償。我國勞動法有相應規定,勞動者是可以得到補償金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合同期滿不續簽合同勞動者可獲補償。
在合同期滿後不續簽的情況下,勞動者也是可以拿到經濟補償的,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單位在維持、提高待遇的情況下跟你續簽,而你仍不同意續簽的。這項新的補償的計算開始時間為2008年1月1日,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勞動者自己主動辭職,是否可以得到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第二個月起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支付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1個月。也就是説,在這11個月期間,什麼時候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才可以不用支付雙倍工資。更多未籤勞動合同方面的知識,你可以上本站網站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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