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工資和實際的不一致嗎?
一、勞動合同工資和實際的不一致嗎?
應該一致。
1、在職工正常上下班、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下,如果職工收到的工資跟合同裏面的約定少了,可以拿着勞動合同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或者是去仲裁,並且保留好自己的收款證明,免得用人單位會鑽空子為自己辯解。
2、對於用人單位的這種行為,我們不該任由他們操控,即使發工資的主動權是在他們身上。但是作為職工的我們也不要害怕,我們是有付出自己的勞動成果的,是有獲取報酬的權利,而且合同上面也説得很清楚了,該支付多少就是多少。
二、單位無故拖欠工資,勞動者怎麼辦?
1、在職工沒有犯任何工作錯誤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可以沒有任何説明,就一直拖欠職工的工資,甚至不支付工資的想法。如果有這些情況的,職工可以到勞動部門進行反映,或者是到勞動部門進行勞動仲裁,讓勞動部門為自己挽回權益。
2、經過勞動部門的嚴令通知之後,用人單位除了要支付完職工的工資之外,職工還有權利要求支付一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3、因為在拖欠工資的期間,職工由於沒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導致在生活上、家庭上的支出變得困難,甚至有出現外債的情況,這時向用人單位索取一些經濟補償金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對於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裏面有明確的規定,職工每工作滿一年,就要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比如説,工作滿一年就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如果兩年,就多支付兩個月的工資,以此類推下去。
對於工作不滿一年但達到六個月的,也要按照一年的標準來支付經濟賠償金。如果工作時間少於六個月的,那就按照半個月的工資來賠償。
綜上所述,勞動工資應該在勞動合同中有標註是標註的多少就應該拿到手多少,如果單位標註的勞動工資但是在實際發放時卻和標註的不一樣,那麼勞動者可以直接將勞動合同與工資具體數目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有關部門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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