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了不想續簽怎麼辦?
勞動合同到期了不想續簽怎麼辦?
用人單位在與求職者達成協議後都會簽訂勞動合同來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在合同期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單方面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強制解除的話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但是在合同期滿後雙方都可根據意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決定續簽合同,如果合同到期了不想續簽則不能強制扣留。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了不想續簽的具體事項如下:
(一)、勞動合同期滿
1、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您可直接以勞動合同屆滿為由直接離開用人單位並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經濟補償。
2、固定勞動合同終止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繼續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您與用人單位繼續建立勞動關係的情況下,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同時可主張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二)、用人單位原因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因此,單位無須提前通知不續簽,但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你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障金。如果單位未按時辦理上述證明,視為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應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綜合上述介紹,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最受《勞動合同法》保護的一種協議合同,勞動者在考察用人單位時一定要了解清楚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有一定要謹慎對待,不能讓自己的辛勤勞動不再法律的保護之下,出了問題我們只能自個兒承擔,風險太,心裏承受能力差的,必定會做出出格的事情來;在勞動者立場上,合同到期了不想續簽的話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提出走人,無需承擔任何風險。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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