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員工怎麼辦?
一、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員工怎麼辦?
公司不續簽,需補償員工,經濟補償的金額取決於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員工的月工資太高,即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經濟補償金只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並且計算的最高年限不超過12年。
(1)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有關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若合同期滿後,本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公司不續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合同怎麼續簽的?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其他的法定、約定終止條件出現,任何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向對方發出《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依法續訂勞動合同。
續訂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已有較大改變,雙方應重新協商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條款變動不大,雙方可以簽訂《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並明確勞動合同延續的期限及其他需重新確定的合同條款。
續訂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應將雙方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附原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送有管轄權的勞動鑑證機構進行鑑證,併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延續手續。
勞動合同到期之後公司不續簽,員工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也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勞動合同履行期滿或者達到法定的終止條件時,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有權要求續訂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提前30天向對方發出通知,並及時的與對方進行協商。協商無誤後,決定續簽勞動合同的,需要重新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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