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了試用期勞動合同又不想去了怎麼辦?
一、簽訂了試用期勞動合同又不想去了怎麼辦?
就我個人而言,工作試用期第一天簽了勞動合同就不想去了的話,有兩種方式可以解決,第一種,可以直接不去,第二種,跟相關領導告知一下,説明自己不想去的原因,這樣也是對自己工作職業生涯和公司雙方的一種負責表現。
簽了勞動合同卻未上班,屬於勞動關係未正式建立的情況。如果不想去了,直接通知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就可以了。勞動者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前認真想好再決定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即使不履行勞動合同不會在法律層面有什麼大的影響,但對個人的信譽始終是不好的。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簽訂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有: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二)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三)《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四)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內的員工不想工作,可以向單位提出辭職。勞動合同中試用期的時間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來確定的,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訂立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到3年之間的,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訂立勞動合同的在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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