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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不續簽誰舉證,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怎麼處理

勞動合同不續簽誰舉證,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怎麼處理

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時,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後再續簽勞動合同,當然要是無法協商一致的話,也就無法續簽。那要是勞動合同不續簽而產生了糾紛的話,此時應該由誰來舉證呢?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勞動合同不續簽誰舉證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續簽不成有兩種可能,一種是用人單位願意與勞動者續簽,但是勞動者不願意;一種是勞動者願意續簽,但用人單位不同意。但在實踐中,在就此發生爭議時,往往各執一詞,用人單位認為是勞動者不願意續簽,而勞動者又認為是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那麼在這種情形下,應當如何分配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應當由誰承擔?對此,在實踐中形成了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勞動者,也即勞動者應當舉證用人單位不與其續簽,或者用人單位雖然願意與其續簽,但是續約的條件低於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

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應當將舉證責任分配給用人單位,也即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該單位已向勞動者發出續簽請求,而且續約條件維持原勞動合同條件或者在原勞動合同條件上進行了提高。

對於上述兩種觀點,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根據《勞動合同法》之立法精神,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的,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除非用人單位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存在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也即單位可以舉證單位願意維持或者提高原勞動合同條件而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情形。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怎麼處理

1、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3)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3、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事實證明,在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關於勞動合同不續簽的舉證責任誰來承擔,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要是勞動合同不續簽的,按照規定如果是單位不續簽的話,則就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