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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籤勞動合同不交社保企業承擔哪些風險?

不籤勞動合同不交社保企業承擔哪些風險?

一、不籤勞動合同不交社保企業承擔哪些風險?

1、被社保局罰款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賠償員工損失

(1)賠償勞動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業保險金損失。

(2)承擔應當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費用。

(3)承擔工傷保險費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

(4)承擔基本養老保險有關的罰款等費用。

(5)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其他費用。

二、籤勞動合同之前要注意什麼?

1、勞動者應積極與用人單位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的,新招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用人單位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勞動者為保護自身利益,應積極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明確約定關係到自身利益的事項如工資標準、保險福利、勞動條件等等。對於用人單位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採用相應的法律救濟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2、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應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瞭解。

勞動關係與其他民事關係相比,其突出的特點是具有某種形式上的人身屬性。勞動關係建立後,勞動者應當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用人單位管理者的統一安排下從事具體的勞動。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對勞動者來説就至關重要了。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要深入瞭解用人單位的現實情況,尤其要了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規範單位行為的重要文件,沒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容易發生侵害員工利益的事情。單位不籤合同也補社保是明顯的違法行為。單位不僅要賠償雙倍工資,還得補籤合同並且如實繳納社保。員工投訴到社保局的話,單位還面臨罰款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