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未訂立勞動合同要承擔的風險有哪些?
我們都知道在我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要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能夠更好的保障雙方之間的關係同時維護雙方之間的利益,但是有些企業並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企業未訂立勞動合同承擔的風險有哪些吧。
企業未訂立勞動合同將承擔以下法律風險:
一、未籤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簽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係,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未籤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
《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籤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未籤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
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係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在我國企業如果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就會承擔小編在上述文章中提及到的風險,其實小編在這裏建議。無論是作為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來説都應該訂立勞動合同,感謝您閲讀小編的文章,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勞動糾紛的案件,歡迎找尋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幫助您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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