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企業應承擔什麼後果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員工訂立的合同中,對勞動的終止時間沒有進行約定的合同。它一般情況下會用於在單位工作時間已經很長時間的員工。我國法律規定了在幾種情形之下,企業應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企業應承擔什麼後果?本站小編將為您回答這個問題。
一、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企業應承擔什麼後果
用人單位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籤,需要支付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企業與員工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那麼,從應當開始簽訂合同時算起,企業應向勞動者支付每個月兩倍的工資。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在該企業連續工作了十年以上的,或者已滿十年且離退休年齡不到十年的,就可以與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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