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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之間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要工資?

一、雙方之間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要工資?

雙方之間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要工資?

首先,我們需明確一點,即使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從用人單位實際用工之日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也已經形成,對於勞動者提供的勞動,用人單位應當足額發放工資。

同時,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的第二個月到一年內,應當向勞動者每月發放兩倍的工資。

而在實際生活中,很多勞動者會擔心,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對勞動關係又不認賬,別説兩倍工資,就是一倍,也不好要啊。那麼首先,我們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如果協商不成,我們可以選擇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責令限期支付。同時,也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用人單位足額支付工資。當然,這是要在勞動關係清楚,無爭議的情況下。

如果用人單位乾脆不承擔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則我們首先要做的就是確認勞動關係,只有等勞動關係確定下來了,才能談及之後的給付工資的事情。

二、沒有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存在勞動關係

1、用人單位下發載有勞動者姓名的各種文件:通知、工作任務、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這些證明材料應有用人單位的公章;

2、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其他實體或個人簽訂的合同:勞動者代表公司與他人簽訂的合同,且合同上又有用人單位所蓋公章;

3、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其他單位留存的相關資料、勞動者在其企業的上下班的打卡記錄、工作證等;

4、錄音、錄像、照片:勞動者在上下班時的錄音錄像,或者其他關於工作方面的錄像也可作為給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勞動者的權益的,即使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從用人單位實際用工之日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也已經形成,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因為沒簽勞動合同就不發工資,此時我們如果是遇到了工資的糾紛的時候,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