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如何計算的?
一、不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如何計算的?
不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按以下規定計算: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二、雙倍工資計算期間及法律時效是怎麼樣的?
未簽定勞動合同支付二倍的工資的情形有兩種,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二是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法律對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容忍期限是一個月,最長的忍容忍期限是一年。超過一個月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從第二個月開始後的連續11個月要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且強制性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前一種情形是一種連續性的整體事件,是法律對於用人單位在一年內不履行義務的懲罰,無論是第2個月還是第12個月,其懲罰的措施和程度是一樣的,因此,應當看作是違法期間的整體事件,不能分割為按月的單項事件。也就是説,
只有當整體事件結束後才是法律時效起始時間。只要勞動者在受到一年的侵害結束後,在其後一年的任何時候都可以隨時提起勞動仲裁。後一種情形則不然,對用人單位超過一年後仍然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的,不但視為已經簽定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責令用人單位立即簽定書面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對於拒不改正的仍然要處以雙倍工資的懲罰,否則,就不會做出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有人認為,視為已經簽定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應當再做雙倍工資的處罰,其理解是錯誤的,因為,法律雖然做了“
立即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但是,就有個別特殊的用人單位的執迷不悟,該怎麼辦?法律措施就是讓其付出更高的成本和代價。綜上所述:
①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高支付的期間為11個月。勞動者可以自該權利受到一年的侵害後,在其後不超過一年的時間內提起維權申請。
②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主張。勞動者應當自應當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起第一個月起,在不超過一年的時間內提起維權申請。儘管勞動關係延續期間,延期申請只會將主張的權利後延,但是,一旦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超過時效部分將得不到保護。
③勞動合同終止後經過協商需要繼續保持勞動關係的,應當自第一個月開始簽定勞動合同。不簽定勞動合同的,自第一個月開始就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綜合上面所説的,未簽訂勞動合事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只要讓勞動者的利益受到損的,那麼就可以讓用人單位按二倍的工資來進行支付,但最長補償的期限也是不會超過十二個月,工作的時間越長所獲得的補償就會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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