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勞動合同如何索要雙倍工資?
一、未籤勞動合同如何索要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麼在用人單位用工之後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籤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期間的雙倍工資的權利。
但上述請求支付雙倍工資的期間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因為在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後,用人單位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已經被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既無法再主張雙倍工資。
二、未續訂勞動合同情形下雙倍工資該如何主張?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後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存在兩種情形,第一種是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在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另一種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情形。
在第一種情形下,不同地區所規定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的雙倍工資差額存在着差異。如北京地區,則勞動者有權主張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起至補籤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的雙倍工資,但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在第二種合同到期後未續簽的情況下,即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未簽訂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首先,勞動者本身同意並積極與用人單位籤合同,但是單位拒絕簽訂,像這樣未籤合同的責任不在勞動者,那麼討要雙倍工資理所當然;
換句話説,簽訂勞動合同有一個月的過渡期,只要在建立勞動關係後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都視作合法行為。
通常只要雙方建立起了勞動關係,那麼就必須要在一個月之內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了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這種情況是不能索要雙倍工資的,如果是勞動者自行提出簽訂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拒絕或者以各種理由推辭,那這種情況是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索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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