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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勞動合同法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嗎?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是對《勞動合同法》的解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把《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第二款進行解釋。目的就是説明,根據這一條終止勞動關係的,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有勞動合同法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嗎?

退休年齡《勞動法》沒有規定.是由以下法規規定的: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法定的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的違法表現試用期是勞動關係確立的初始階段,是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同意後的合同條款,是企業與員工相互考察、瞭解和熟悉的勞動用工過程,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係而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特殊時期,具有法律約束力,需勞資雙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違背都應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勞資雙方,特別是資方往往在試用期上有違法表現。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在進入一家企業的同時一定要了解勞動試用期是怎麼樣的,在同一用人單位和同一個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這是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還有同時一定要了解《勞動合同法》第幾條關於退休年齡和男女又是怎麼樣規定的來維護自身的利益,如果有所違返可以向勞動保障部申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