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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年齡的誤工費嗎?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年齡的誤工費嗎?

隨着我國人口老齡化速度的加快,原先法定退休年齡男性60週歲,女性55週歲已經不能滿足社會的需要了。現在企業超過法定年齡在上班的員工很多。那麼這些已經超過法定年齡還在從事生產勞動的人員可以跟還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享受一樣大待遇嗎?別與唱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年齡的誤工費嗎?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這裏的“公民”應理解為包括離退休人員在內的自然人;“誤工”中的“工”應理解為社會勞動,既包含了未退休人員在崗在職時的從事的本職工作,也包含了無固定職業人員的從事的臨時性有償社會勞動,以及退休退職人員所從事合法的有償服務的社會勞動;“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應視為耽誤一切勞動或工作而減少的收入,包括耽誤退休人員所從事的正常有償勞動而減少的收入。因此,退休人員受傷後造成退休費用之外的其他勞動收入減少,屬於“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負賠償義務的責任者應比照行業人員的收入標準予以賠償。從現實的角度來看,退休人員依法從事社會勞動,肯定是可以帶來退休費以外的勞動收入,被致傷治療和全休期間,不能從事此前所從事的有償社會勞動,勢必會使退休費用外的其他直接收入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從《民法通則》和《解釋》對誤工費的相關規定來看,均未對受侵害者獲得誤工費賠償的年齡作出限制性規定,只要是受害人遭受侵害,客觀上因侵害的發生導致誤工而致其收入實際減少,均有權要求侵害人賠償誤工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來計算。

同時,隨着我國人民生活條件的改善,勞動者勞動能力的減弱和喪失的年齡必然大大遲延,到退休年齡時大多數人還可以正常從事勞動。退休在我國的某種意義上更多的是一種待遇,但是廣大農村的多數農民還不能享受退休很多五、六十歲的老人還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力,並且即使是城鎮已退休的人員,勞動法等相關法律也並沒有明文禁止退休人員接受用人單位有聘用、返聘,也沒有禁止退休人員從事個體或私營企業的經營。根據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之的法理,退休人員是可以接受用人單位有聘用、返聘或從事個體或私營企業經營的,故僅依據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不予支持誤工費實為不妥。

綜上所述,超過法定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年齡的誤工費。只要在勞動人員提供在勞動證明,證明其真的有在勞動且發生事件之後導致了本人及家庭的收入的減少。提供這些證明後要求賠償的誤工費應予以支持。更多資訊請詢問律師及法律快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