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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的規定嗎?

一、有《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的規定嗎?

有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的規定嗎?

《勞動法》是有關於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不明確的解決】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種類】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公司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損失?

公司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的規定主要是: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三、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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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是需要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協商簽訂,對於簽訂的內容一定要表達出雙方的真實意思,在《勞動法》中,對於合同約定的條款也是有法律規定的,必須要具體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這樣才能確定此合同產生法律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