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是否合法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是否合法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是合法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補充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即使未辦理養老保險),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賦予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時享有對勞動關係的終止權(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係終止權);
2、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係終止權的行使,並不意味着用人單位與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形成的勞動關係在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就自動終止。
勞動者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係終止的經濟補償金支付:
①勞動者因退休已經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需給予經濟補償金;
②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由於繳費年限達不到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係/但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只要處於退休年齡理論上勞動合同是解除的,但是有關的企業因為工作的原因,以及實際的需要就會進行返聘,所以退休者並不是完全的退休,對於有關的勞動合同,則需要自己結合一定的實際進行有效的處置,否則有關的問題就會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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