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規章制度對職工是否有效
一、單位規章制度對職工是否有效
用人單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並向本單位職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規章制度,對本單位以及本單位的勞動者具有約束力,本單位以及本單位勞動者應當遵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是指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事項。
二、單位非法辭退該如何補償
1、經濟補償金
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我們知道:“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同時,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對用人單位非法辭退行為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章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接觸勞動關係,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因此,如果公司存在非法辭退的行為,而又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一方還可以向公司主張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其他形式的補償金
除了條例中規定的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的一般經濟補償外,我國法律還對非法辭退的經濟補償做了其他的一些補充規定:
(1)失業補償金:如果是單位裁員,可以申領失業金,不過要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滿12個月。
(2)違反相關法律而被認定為合同無效的,可以申請相應的經濟補償。根據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例如,如果雙方的勞動合同是約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則已經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而應被認定為無效,勞動者可以要求根據實際出勤情況領取一定的勞動報酬或者加班費。
不少用人單位都是會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但是並非所有的規章制度對單位內部員工都有效力。首先要知道,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肯定是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同時內容也不能違反法律、法規中的規定。其次,制定之後還需要向本單位的員工做出公示,讓他們都知道規章制度的內容,這樣的情況下才會對本單位的員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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