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怎麼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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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員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員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保管與員工協商相關的證據材料,比如已簽名的會議紀要等法律文件,以證明用人單位已履行與員工平等協商的的法律義務;
(2)直接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員工。用人單位可採取以下方式履行告知義務:
1、將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彙編成員工手冊,由員工簽字確認已閲讀;
2、組織新入職員工參與培訓,並簽署培訓紀要;
3、用人單位將規章制度列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3)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員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2)直接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員工。用人單位可採取以下方式履行告知義務:
1、將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彙編成員工手冊,由員工簽字確認已閲讀;
2、組織新入職員工參與培訓,並簽署培訓紀要;
3、用人單位將規章制度列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3)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員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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