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八十二條法律責任有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八十二條法律責任有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介紹的是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且在滿一年之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二倍工資的計算期間從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即最長不超過11個月。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僅要向勞動者支付11個月的二倍工資,還視為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即可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
二、不簽訂勞動合同有什麼法律責任?
1、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82條主要是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公司和員工建立勞動關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定義務,簽訂勞動合同是有時間規定的,超過一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從第2個月開始,用人單位每個月都需要給員工雙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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