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八十二條雙倍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八十二條雙倍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如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已經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同時訂立的,法律也給了一個月的寬限期。如果説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要承擔視為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這裏包括三層含義:
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二是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否則是違法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三是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不籤勞動合同的後果有什麼?
不籤勞動合同的後果主要是有:
1、用工一個月後,用人單位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而勞動者不願意簽訂的,用人單位已經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工1個月後,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用工1個月後次日起至一年前一日的兩倍工資。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82條主要就是介紹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的處理意見。建立勞動關係後,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合同,而勞動者不願意簽訂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建立勞動關係後一個月,用人單位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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