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户口工作證明可以用勞動合同代替嗎?
遷户口工作證明不可以用勞動合同代替,兩者是不同的兩份概念,不能代替。工作證明是通常是用人單位出具證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書面勞動關係的證明,是用於確定勞動雙方的義務和權利的。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工作證明的範文
茲證明_______同志,性別___,是我公司員工(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聯繫人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
特此證明。
本證明僅用於證明我公司員工的工作,不作為我公司對該員工任何形式的擔保文件。
單位名稱(蓋章)
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於遷户品一般是必須要由用人單位出具工作的證明才可以進行遷移;對於利用勞動合同來進行辦理是不會得到認可的,這兩種不同的證件分別是用在不同的情形上面,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規定的條款來進行辦理,從而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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