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協議可以代替勞動合同嗎?
一、就業協議可以代替勞動合同嗎?
隨着高校畢業生畢業離校的臨近,合同簽訂成為畢業生的諮詢熱點,高校畢業生求職期間雙方簽約階段不規範操作的現象時有發生,有的用人單位甚至以“簽過就業協議就行”為由逃避簽訂勞動合同,侵犯勞動者權益。據介紹,就業協議發生在學生畢業前,由學生、學校、用人單位三方共同簽訂,目的是確定就業意向和相關權益,包括擅自解除約定方應支付的違約金問題;學生畢業離校後,學校將脱離“三方關係”,就業協議也將隨之終止,畢業生和用人單位應及時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
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條款。雙方當事人還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協商約定試用期限、商業祕密的保護和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內容,作為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
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在校時,由學校參與見證的,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方案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列入就業計劃進行派遣。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對於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大體認可,並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和見證,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和將來可能發生違約情況時的判斷依據。畢業生勞動合同則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係中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一般來説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後,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約定,亦可在就業協議備註條款中予以註明,日後訂立勞動合同對此內容應予認可。因此,就業協議是不可以代替勞動合同的。
學生畢業時,畢業生和用人單位應及時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 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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