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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和社保證明都可以作為用工證據嗎?

一、勞動合同社保證明都可以作為用工證據嗎?

勞動合同和社保證明都可以作為用工證據嗎?

勞動合同和社保證明都可以作為用工證據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中需要對繳納社保的事項進行詳細的規定。

二、社保與勞動合同的關係是什麼?

事實上社保與勞動合同並沒有很大的關係,只是勞動合同法規定入職一個月單位應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社會保險法規定入職一個月單位應該參保,而就算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單位也是應該依法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作為其待遇之一的。

三、簽署勞動合同的作用是什麼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於勞動過程是非常複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籤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並且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於穩定勞動關係。

員工入職單位之後單位應當在最遲不超過一個月之內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併為員工繳納社保。社保繳納記錄以及簽署的勞動合同都能作為雙方構成事實關係的證據,如果雙方產生了勞動糾紛且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局申請仲裁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