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可否代替勞動合同
現實中,有不少的用人單位在本該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卻現在用聘用合同來代替勞動合同。那從法律上來看,究竟聘用合同能不能代替勞動合同呢?要想解開這個問題,需要先搞清楚究竟什麼是聘用合同。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是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是確立聘用單位與應聘的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這種協議,是指以招聘或聘請在職和非在職勞動者中有特定技術業務專長者為專職或兼職的技術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為目的的一種合同。聘用合同是按照用人方式不同來劃分,勞動合同可以分為錄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調合同。聘用合同亦稱聘任合同。是事業單位與職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關於履行有關工作職責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聘用合同一般適用於招聘有技術業務專長的特定勞動者。例如,企業、事業組織聘請專家、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等。
聘用合同作為一種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徵,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一)聘用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聘用合同與一般合同成立的條件一樣,只有事業單位和擬聘用人員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自願達成協議時,聘用合同才成立。
(二)聘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一點是雙方自由 表達意願的前提,也是雙方實現權利義務的重要基礎。事業單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於單位的法律地位高於聘用人員的地位,可以任意將其意志強加於對方。聘用合同又不同於一般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聘用合同是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的有隸屬關係的協議,屬於身份關係協議的範疇,因此,聘用合同與調整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有重要區別。
二、聘用合同可否代替勞動合同
實際上聘用合同本身就是勞動合同,可能形式不同,但是其內容也應該符合勞動法。如果不符合,則不符合部分無效,全部不符合,則全部無效。但勞動關係仍然存在。達不到你説要求的目的。
企業簽訂的聘用合同就是勞動合同,機關事業單位簽定的聘用合同不屬於勞動法所規範的勞動合同。
綜上可知,一般聘用合同就是勞動合同,只不過在形式上面存在一些不同而言。但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聘用合同,此時也需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的話簽訂的合同也是會被認定為無效的。當然,要是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時間與勞動者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話,則此時也是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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