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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可以代替離職證明嗎

在員工離職的時候,員工一般會要求該單位出具一份離職證明書,如果在產生勞動爭議後經過仲裁,產生了仲裁協議,這時勞動爭議仲裁可以代替離職證明嗎?很多人會疑惑這個問題,下面我們就勞動爭議仲裁和離職證明書相關知識來進行解釋。

勞動爭議仲裁可以代替離職證明嗎

一、勞動爭議仲裁可以代替離職證明嗎

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的,勞動爭議仲裁只是對雙方的勞動爭議進行裁決,並不是以離職為前提的,兩者的主體也是有差別的。如果勞動仲裁裁決中明確雙方解除勞動關係,並且雙方均未在收到裁決書後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可是認定雙方勞動關係已經解除,完全可以替代離職證明。

二、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的效力

1、對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2、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三、離職證明書

離職證明書是指員工離開原企業時,由原企業所開具的關於該員工的受僱職位等信息的證明。

《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鑑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該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上文就是就是於勞動爭議仲裁以及離職證明書的知識點。那麼現在來看問題,勞動爭議仲裁可以代替離職證明嗎?答案是不可以的,勞動爭議仲裁只是對雙方的勞動爭議進行裁決,並不是以離職為前提的,兩者的主體也是有差別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葫蘆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