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平時犯擅自離開、玩忽軍事職守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謂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指貽誤重要戰機,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造成部隊人員重大傷亡,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或者其他財產嚴重毀損,發生其他重要損害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是指指揮人員和值班、執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軍事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的犯罪特徵
本罪具有如下構成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軍事機關的管理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擅離職守,是指未經批准私自離開正在工作的指揮崗位或者值班、執勤崗位。玩忽職守,是指在履行指揮、值班、執勤職責時,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上述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上述職責。造成嚴重後果,是本罪客觀方面的必備內容,它是指由於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致使軍事利益遭受危害,比如貽誤戰機致使戰鬥(爭)失敗、讓敵特乘機混入軍事禁區並造成重大破壞,等等。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現役軍人中的軍事指揮人員、值班人員、執勤人員。
4、本罪在主觀方面出自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因自己的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而造成的嚴重後果存在過失的心理態度,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於疏忽大意的過失。
三、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的犯罪認定
本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
區分本罪與非罪行為的關鍵在於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有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才能構成本罪,否則,不能作為犯罪處理。
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玩忽職守罪被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九章“瀆職罪”中。所謂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玩忽職守罪在犯罪主體、侵犯客體、行為表現內容等方面均有別於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具體表現為如下方面: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玩忽職守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而本罪侵犯的客體限定為國家軍事機關的管理活動。
(二)客觀行為表現不同。玩忽職守行為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而本罪表現為私自脱離軍事指揮、值班、值勤崗位或者對上述崗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軍事指揮、值班、值勤職責。
(三)犯罪主體不同。玩忽職守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主體是負有指揮、值班、值祕責任的軍人。
玩忽職守是工作人員的失職,嚴重影響國家利益,也影響了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尤其是軍事方面的玩忽職守,軍事工作是我國國防的重要防線,因此對於軍事玩忽職守更應當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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