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勞動合同能鑑定傷殘嗎?
一、如果沒有勞動合同能鑑定傷殘嗎?
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當事人需要做傷殘鑑定的,可以提供事實勞動關係的相關證據,也可以進行傷殘鑑定。
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證明了勞動關係就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申請工傷認定和鑑定了。
二、工傷傷殘鑑定需要什麼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三)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四)初次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職工本人無法申請、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同時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申請人與傷亡職工關係的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併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據材料:
(一)屬於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門確定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
(二)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提交傷殘證件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四)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
(六)特殊情況需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申請材料。
在勞動關係的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當事人需要做傷殘鑑定的,可以提供事實勞動關係的相關證據,也可以進行傷殘鑑定。出現工傷事故後,除了要進行工傷的認定,如果勞動能力有影響的,還可以做傷殘的鑑定,確定傷殘的等級,而進行傷殘鑑定需要提供勞動關係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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