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工傷認定可以做勞動能力鑑定嗎?
一、如果沒工傷認定可以做勞動能力鑑定嗎?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關於工傷的問題我們在之前的很多方面都為大家闡述過,但是如果由於傷者在治療後留下一定的後遺症,是可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以爭取相應的賠償。
二、怎樣申請工傷勞動鑑定
醫療期終結後,單位拒絕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受傷職工可以自行申請傷殘。受傷職工自工傷醫療期滿之日起計算鑑定申訴期為半年。具體程序如下:
1、凡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受傷職工,須向市勞動保障局指定的勞動能力鑑定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遞交書面申請,並按要求詳細填寫《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個人申請表》(一式三份),與市勞動保障局指定的勞動能力鑑定服務機構簽訂《傷病職工個人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協議書》;
2、傷病職工在市勞動保障局指定的勞動能力鑑定服務機構登記後,由服務機構填寫《鑑定表》(一式三份)中的個人情況傷病情況醫療經過,貼上申請人小一寸免冠半身近照,並蓋服務機構的騎縫章;
3、傷病職工按本人的傷病性質持《鑑定表》到指定診斷醫院作診斷結論並由醫院有關科室蓋章後,連同有關病歷、檢驗結果交回服務機構,由服務機構報送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
4、傷病職工向服務機構送齊《鑑定表》等所需資料之日起15日後,到服務機構領取。
三、什麼是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是通過對一個人從事體力工作的能力的鑑定,確定其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
勞動能力的喪失可分為:
(1)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這種人雖然因傷、病導致身體衰弱、器官功能障礙或肢體殘廢,但仍能從事一些輕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
(2)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這種人因傷、病已經不能從事任何強度的工作,甚至連日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顧。對勞動能力的鑑定是一項複雜而困難的工作,它涉及醫學,倫理學等有關的知識,並依照國家的有關政策性規定,是在明確的鑑定標準的基礎上,綜合分析被鑑定人的病情後做出的。它要求鑑定人員在鑑定過程中要實事求是,客觀地做出鑑定,這關係到我國對喪失勞動能力者的優惠政策。
傷者結束治療出院後,如果經過一段時間後仍然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該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鑑定一下其勞動能力的等級。工傷與勞動能力鑑定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是其目的都是為了能夠幫助傷者爭取到最大限度地補償金和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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