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社保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是勞動者處理勞動關係方面的重要法律文件,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錄用勞動者後,必須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如果不繳納社保,企業涉嫌違法。這方面,勞動合同法也有所規定,那麼勞動合同法社保方面的規定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勞動合同法社保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1、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爭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社會保險基數如何確定?
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數據相掛鈎。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社保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間,一般是在7月。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半則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綜上所述,在勞動合同法社保方面的規定中,明確指出雙方簽署勞動合同的時候,應該包括社會保險條款。企業不履行繳納社保義務的,職工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向企業主張經濟補償金。具體金額以職工的工作年限為準,每增加一年,企業要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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