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其實《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要求了只能採用書面形式簽訂。
1、《勞動合同法》相對於《民法典》屬於特別法,一般法與特別法衝突時優先使用特別法
2、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時,直接用書面文字形式表達和記載當事人經過協商而達成一致的協議。我國勞動法和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用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嚴肅慎重、準確可靠、有據可查,一旦發生爭議時,便於查清事實,分清是非,也有利於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另外,書面勞動合同能夠加強合同當事人的責任感,促使合同所規定的各項義務能夠全面履行。與書面形式相對應的口頭形式由於沒有可以保存的文字依據,隨意性大,容易發生糾紛,且難以舉證,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勞動法》第16條和第19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這裏的“應當”是“必須”的含義,也就是説法律已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時,必須依照《勞動法》的規定,並具有勞動合同的要件形式,才能建立勞動關係。根據法理,這應該屬於強制性條款,意味着我國現行《勞動法》只承認書面勞動合同而排除口頭勞動合同。在處理勞動爭議時也以是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主要的受理與不受理的依據,因此,書面勞動合同才是雙方當事人建立勞動關係的唯一合法形式。由此可見,我國《勞動法》是不承認口頭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的。
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分為書面和口頭兩種。當事人用口頭形式訂立勞動合同,靈活、簡便,但不便於履行和監督、檢查,特別是發生勞動爭議時,往往因空口無憑而難以處理。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嚴肅、慎重、明確,便於履行和監督、檢查,一旦發生勞動爭議,便於當事人舉證,也便於有關部門處理。因此,許多國家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訂立。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勞動合同書面形式指採用紙質協議的方式來簽訂,這與口頭形式、電子形式其實很不一樣。日後發生糾紛,在有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其實勞動者維權也是很有利的。而要是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則可以要求單位從第二個月開始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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