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社保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法規有用人單位必須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不把合同給員工屬於違法行為
關於社會保險,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是要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並且需要幫助勞動者繳納一定的金額,繼而勞動者自己也繳納一部分,每個月按時,繳納足夠的金額,規定需要繳納幾年,退休之後就可以享受社保的待遇。
不需要提供勞動合同的,參保分兩種情況:
1、新參保:在網上操作增員,上載一寸白底彩色照片;去社保提交身份證複印件、社保個人信息登記表。
2、原來參保過:只需要員工身份證號信息,就能在社保網站上操作增員,不需要再去社保部門操作。
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不把合同給員工屬於違法行為。
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為由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和補繳社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社保的購買的規定是十分的嚴格的,首先如果個人購買社保是不用勞動合同的,需要勞動合同的情況是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在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時,需要提供勞動合同,證明雙方是勞動關係才可以辦理社會保險。社會保險這個制度對於我們人民來説是非常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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