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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社保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勞動法律當中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為入職的勞動者繳納五險一金,這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之一,也只有這樣,勞動者的合法利益才能夠得到切實的保護,很多人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江蘇社保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江蘇社保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江蘇社保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公司沒有給籤卻有社保怎麼辦?

只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能為你繳納社保,即使你自己沒有簽字,也有可能是公司代為你簽了勞動合同。只能解除勞動合同後,你才能辭職走人。

二、勞動合同解除規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在實際的運行過程當中,只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確實簽訂的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才能夠為勞動者繳納五險一金,除此之外,小編在這裏也給大家簡單介紹了勞動合同解除的規定,比如説,勞動者不能夠勝任本職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