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主要是什麼方面的
一、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主要是什麼方面的
規定的主要就是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方面的懲罰。
《勞動法》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一小時罰款一百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第五條用人單位每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三小時或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三十六小時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一小時罰款一百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二、職員違規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後具體的賠償責任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來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錄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 )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或者競業限制的行為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因此,充分尊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意思自治。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與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人員,就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作出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按照約定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而該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業務。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還應當對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在工作的時候應該是遵循國家的法律來進行工作的,這個時候不得隨意的增加或者是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如果説公司強制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那麼勞動者是可以去相關的部門進行舉報的,因為這個時候侵犯了勞動者的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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