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規定是什麼?
一、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規定是什麼?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限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位,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1、員工有過錯
(1)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3)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
(4)員工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後拒不改正;
(5)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6)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員工無過錯,但由於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仍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3、員工無過錯,公司經營出現困難需要經濟性裁員
(1)公司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
(2)公司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3)公司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還是要裁減人員;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現實生活當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良好的關係是非常的重要的,可以幫助公司獲得更大的收益,當然了,如果員工確實存在着過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反之用人單位存在過錯,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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