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毒品辯護律師王偉剛,2016年毒品犯罪亮點新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於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解釋》共15條,共涉及十類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其他實踐中較為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適用問題。下面小編為您詳細解讀《解釋》的內容及亮點。
2016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公佈即將於4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一、《解釋》的主要內容及意義
《解釋》以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為指導思想,體現了對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等各類嚴重毒品犯罪,以及具有武裝掩護犯罪,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多次、向多人實施犯罪,組織、利用未成年人、病殘人員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犯罪等嚴重情節的毒品犯罪分子的依法嚴懲。同時,為全面貫徹寬嚴相濟這一基本刑事政策,更好地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對其中罪行較輕或者具有從寬處罰情節的,根據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也體現了從寬處理。
《解釋》共15條,共涉及十類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其他實踐中較為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適用問題。在充分調查研究和認真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解釋》對原有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沒有規定,但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毒品犯罪法律適用問題作出新規定,對原有規定中不適應當前毒品犯罪形勢發展的內容作了修改,同時也吸收了原有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的部分內容。《解釋》的主要內容和重要意義在於:
一是明確或者下調了部分新類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解釋》系統規定了28種毒品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其中,新增了甲卡西酮、曲馬多、安鈉咖等12種新類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並下調了在我國危害較為嚴重的毒品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為實踐中相關犯罪的打擊處理提供了明確依據,有利於依法從嚴懲治新類型毒品犯罪。
二是配合刑法修訂加大了對製毒物品犯罪的懲處力度。近年來,製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於製造毒品的情況在我國較為突出,根據《刑法修正案(九)》修訂製毒物品犯罪的精神,《解釋》整體下調了全部33種製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以體現對製毒物品犯罪的嚴厲打擊,強化對毒品犯罪的源頭懲治。
三是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全面規定了各類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解釋》規定了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等四類犯罪的定罪標準;規定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等六類犯罪的“情節嚴重”標準;結合《刑法修正案(九)》對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新的規定,為各類毒品犯罪的定罪和刑罰適用提供了明確依據。
此外,《解釋》還對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認定,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認定,網絡涉毒犯罪的法律適用等其他毒品犯罪法律適用問題作了規定。
二、《解釋》的關注亮點
1、加大製毒犯罪懲處力度
《解釋》系統規定了28種毒品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其中,新增了甲卡西酮、曲馬多、安鈉咖等12種新類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並下調了在我國危害較為嚴重的毒品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為實踐中相關犯罪的打擊處理提供了明確依據,有利於依法從嚴懲治新類型毒品犯罪。
2、向學生販賣毒品應當加重處罰
《解釋》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並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非法持有毒品達到“數量較大”標準且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這兩種情形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的數量達到標準最低值的一半,應當被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較重”。
此外,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以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定罪處罰。
3、國家工作人員涉毒處罰更重
《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或非法持有“數量較大”毒品的,都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國家工作人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的數量達到標準最低值的一半的,或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都應當被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較重”。
4、明確何為“網絡涉毒犯罪”
《解釋》第十四條明確:利用信息網絡,設立用於實施傳授製造毒品、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的方法,販賣毒品,非法買賣製毒物品或組織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羣組,或者發佈實施前述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
5、全面規定了各類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解釋》規定了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等四類犯罪的定罪標準;規定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等六類犯罪的“情節嚴重”標準;結合《刑法修正案(九)》對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新的規定,為各類毒品犯罪的定罪和刑罰適用提供了明確依據。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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