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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如何規定?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如何規定?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如何規定?

(一)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中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另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基數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均按解除勞動合同當月時的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發。

50%的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中第1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根據勞動部引發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中的規定: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二)逾期不支付的,責令 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負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按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當中,經常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不排除有出現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情況。這種時候,上述的內容對於我們而言,就很重要了。對這個知識點的瞭解,是我們在處理勞動合同問題時的法律武器,我們要對其有深入瞭解才可以更好地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