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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勞動者違約的情形包括哪些?

勞動合同法勞動者違約的情形包括哪些?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時,通常會在合同中註明違約條款。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都有違約的可能。《勞動合同法》對雙方違約責任都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勞動者違約的話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那麼勞動合同法勞動者違約的情形包括哪些?下面我們一起通過這篇文章做個瞭解吧。

一、《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違約的情形有哪幾種?

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受法律保護的只有兩種情況,即《勞動合同法》的如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勞動者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是什麼?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可以約定兩種形式,第一種賠償損失的方法。即約定由違約一方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第二是約定違約金,採用這種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不要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另外,所謂的違約,不是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比較嚴重的違約,造成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勞動者違約的情形只有兩種情況,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或者在服務內離職的,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一定金額的違約金。同時,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兩種,賠償損失或者約定違約金。勞動者對這方面的知識要有所瞭解,避免因自身原因導致違約,產生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