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是怎樣的?
一、 勞動者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是怎樣的?
勞動者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是: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認定
1、過錯責任。違反勞動合同,只有在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法律責任。勞動法中的過錯,有時還和一定的職務行為相聯繫。例如:只有對因職務關係能接觸到本企業商業機密的人,才能要求他承擔保守商業祕密的義務,也才依據勞動法或勞動合同追究泄密責任。
2、賠償責任。這是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其賠償範圍與損害大小相適應。各國勞動法一般均對賠償責任作比較具體的規定。勞動法中的損害賠償形式多樣,除直接支付賠償費用外,還包括補發工資、獎金等各種補償形式。這裏的賠償責任是一種由合同約定的民事責任,允許權利人放棄。
3、連帶責任。違反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追究連帶責任。勞動法中追究的連帶責任具有特殊性,從世界各國的勞動法的規定看,往往是由勞動法律關係中的一方主體與第三人共同承擔。例如:勞動法律關係的一方主體(通常是勞動者一方),以不公正或違法手段破壞原勞動合同關係而建立新的勞動關係。法國規定,如受僱者無理解除僱傭合同並又受僱於別處,他的新僱主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將共同負責賠償原來僱主的損失:
(1)如發現新僱主在解除合同中起了促進作用;
(2)在明知的情況下,僱傭一個已經受僱於他人的工人;(3)如知道一個工人仍然受過去的僱傭合同的約束,還繼續僱傭這個工人。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雙方責任。這裏僅是從可能性認識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是雙務合同,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有可能因未履行應盡的義務,而承擔法律責任;違約方可能是用人單位,也可能是勞動者。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勞動者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而造成了對用人單位的侵權行為,並造成了損失的,也是需要根據實際來追究有關賠償責任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並根據實際來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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