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未到期勞動關係轉讓該怎麼辦
勞動合同未到期勞動關係轉讓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即可。在合同到期之前,A公司被轉讓給B公司,不論是如何轉讓,由承接其權利的B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對你們沒有什麼影響。《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合同到期後,你們直接與B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就行了。有關工作年限、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合併計算。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於“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
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併、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綜述,在勞動合同未到期前勞動關係被轉讓對員工沒有實際影響,做之前該做的事就行了,合同到期後員工有權拒絕與其續約,也可以選擇繼續簽約。注意新的公司接手上任公司勞務關係時是沒有權利無故要求勞動合同未到期的員工離職的,這是違約行為,可以要求其賠償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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