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勞動合同,怎麼證明勞動關係?
一、事實勞動關係怎麼確認?
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有實際用工的情況稱之為,事實勞動關係。事實勞動關係具體是指無書面合同或無有效書面合同形成的勞動僱傭關係以及口頭協議大成的勞動僱傭關係。事實勞動關係的確認需存在僱傭勞動的事實存在。
也就是説,用人單位雖然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實際履行了勞動法規定的權利義務,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此類勞動爭議發生後,用人單位往往以雙方沒簽訂書面合同為由,否認雙方之間在存在勞動關係,不承擔其義務。但在勞動仲裁和法院判決中,一般來説都會根據證據進行事實勞動關係的確定。
二、事實勞動關係包括以下幾個概念
1.沒有書面合同形式,通過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2.應籤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後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卻沒有與其及時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係;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併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的依據;
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的勞動關係。
司法實踐中一般參考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12號)中的規定,即同時具備以下三項標準,勞動關係建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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