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合同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能領到嗎,該怎麼計算?
勞動合同的存在除了能從法律上保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外,還能在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憑此獲得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或終止與勞動者勞動關係時,需要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那麼勞動者未籤合同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能領取到嗎?如果能該怎麼計算呢?下面就由小編為您一一解答。
一、未籤合同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能否領取到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該法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故未籤合同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能領取到。
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1、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補償金中工資計算標準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問題,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而對於上述條款中的“工資”的範圍,按照《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予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在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這一問題上,最容易引發混淆和糾紛的地方常見於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否包括加班加點勞動報酬的問題。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支付給職工的加班加點勞動報酬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應包括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
勞動者雖然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在用人單位用工的那天開始事實勞動關係就已經建立了,所以勞動者未籤合同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依然能領取到。為了自己在就職後的權益能有法律保障,廣大的勞動朋友們請記得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防再發生糾紛時用人單位以此推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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