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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崗位約定需要在合同註明嗎?

一、勞動合同崗位約定需要在合同註明嗎?

勞動合同崗位約定需要在合同註明嗎?

需要。勞動合同上必須載明具體的崗位;

除了崗位,還應該約定明確的勞動合同期限、薪資待遇、簽訂雙方的基本信息等,這些都是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簽訂勞動合同條件有哪些?

(1)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構成。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

(2)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合同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私營企業主要必須具有公民資格;勞動者一方必須具備勞動行為能力和勞動權利能力。勞動者必須年滿16週歲,且身體健康。

(3)國營企業招收職工,必須是在國家下達的勞動用工計劃指標內,並向當地勞動部門辦理錄用職工手續。

根據《勞動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是需要在雙方約定清楚了之後才能進行簽訂,對於合同的必備條款一定要寫法律所規定的條款相符合,對於工作的崗、工作的報、工作的時間等等都需要註明清楚,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此合同可以產生法律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