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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雙倍工資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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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未續簽勞動合同判決不承擔雙倍工資嗎


  

合同期滿,未續簽繼續用工,適用二倍工資罰則。

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已經完結,用人單位繼續用工是新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繼續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繼續用工不滿一年的,二倍工資支付到補訂合同之日止;滿一年的,支付到滿一年的前一日止,並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立即補辦手續。對此,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都有明確的規定,且北京市是規定自繼續用工之日起支付二倍工資,最多12個月。


  (一)北京高院、仲裁委《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

(發佈時間:2014年5月7日)

1、勞動合同期滿後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繼續工作,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期滿後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繼續工作,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在此情況下,因為用人單位對原勞動合同期滿和繼續用工的法律後果均有預期,因此不需要再給予一個月的寬限期,原勞動合同期滿次日,即是用人單位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之日和承擔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之日。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二倍工資”的認定與起止時間、計算方法?

如果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計算二倍工資的起算點為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截止點為雙方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二)《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2012年6月21日)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超過一個月雙方仍未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資的,應予支持。


  (三)《關於印發<關於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1、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超過一個月雙方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資的,仲裁委員會應予支持。


  (四)《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

第五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安排下繼續提供勞動,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合同期滿,未續簽勞動合同判決不承擔雙倍工資是否可以的詳細介紹。我們可以看出各地都出台了相關的文件規定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續約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工雙倍工資。但是企業支付二倍工資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小編認為,此規定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勞工的權益,能夠在與原企業解除合約的過渡期間得到適當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