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有附加協議嗎?
一、勞動合同有附加協議嗎?
勞動合同是可以有附加協議的,可以對勞動者相關事項進行補充説明,應當遵照執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如果雙方當事人要訂立勞動合同的,是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勞動合同才有可能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勞動合同的附加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規定的,是有法律效力的。
二、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內容: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類型。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
目前我國實行的工時制度主要有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三種類型。標準工時制內容如下:
(1)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2)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加班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l小時;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②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2.休假 包括:法定假日和年休假。
(1)法定假日
法定假日是指由國家法律統一規定的用以開展紀念、慶祝活動的休息時間。包括新年、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等。
(2)年休假
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
(2)單位應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六)勞動報酬
1.勞動報酬與支付
(1)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2)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1)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①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l50%支付勞動者工資;(8小時以外加班)
②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週六、日加班)
③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五一、十一加班)
(2)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l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最低工資制度
(1)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2)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七)社會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項)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顯然是可以附加協議的,在司法實踐中,可以會根據工作性質和工作內容的不同,可以將一些附件的協議簽訂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就附加協議的內容和相關情況進行協商一致同意,並簽訂勞動合同,附加協議與勞動合同具有一樣的法律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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