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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契約

證券投資基金契約

證券投資基金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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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應列明各個具體標題及相應的頁碼。

基金契約正文

一、前言

(一)載明訂立基金契約的目的、依據和原則。例如;

1.訂立基金契約的目的是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契約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規範基金運作;

2.訂立基金契約的依據是《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3.訂立基金契約的原則是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二)説明基金由發起人依照《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發起設立。

説明中國證監會對基金設立的批准,並不表明其對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基金沒有風險。

説明基金管理人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三)説明基金契約的當事人按照《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四)説明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約所發行的基金單位,即成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單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契約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二、基金契約當事人

列明基金契約當事人的主要情況。例如,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時間、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組織形式、實收資本、存續期間等。

(一)基金髮起人

(二)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託管人

三、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基金全稱)

(二)基金類型(例如契約型開放式,契約型封閉式)

(三)基金單位發行總份額

(四)基金單位每份面值和發行價格

基金單位每份面值為人民幣1元。

(五)基金存續期限

自基金成立之日至基金終止之日。

四、基金單位的發行

説明任何與基金單位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預留和提前發售基金單位。

(一)基金單位的發行時間、發行方式(例如上網發行)、發行對象。

(二)基金單位每份發行價格××元,其中每份面值為1元、發行費用為××元。

(三)基金髮起人認購的份額

(四)基金單位的認購和持有限額

訂明封閉式基金投資者認購和持有的數額限制(例如:認購數額為1000份的倍數;最低數額、最高數額);開放式基金投資者首次認購和持有的數額限制。

五、基金的成立和交易安排

(一)基金成立的條件

説明基金成立的條件,並説明基金成立前,投資者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商業銀行,不得動用。

(二)基金不能成立時已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三)基金成立後的交易安排

如為封閉式基金,説明其成立後可以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申請上市及擬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擬上市時間。

如為開放式基金,訂明其成立後申購與贖回的下列事項:

1.申購和贖回場所:列明申購和贖回場所。

2.申購和贖回開始日:説明自基金成立××日起開始申購和贖回。

3.申購和贖回申請方式:説明基金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理機構提出申購或贖回申請的方式,例如,書面申請。

4.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例如,説明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理機構應以收到申購或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

5.申購和贖回數額:訂明有關基金申購、贖回的數額約定(例如:基金申購、贖回的最低數額;申購、贖回數額為1000份的倍數)。説明基金持有人可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單位贖回。

6.申購和贖回價格:例如,説明以申購申請日的前一日或贖回申請日的後一日基金單位每份淨資產價值為基礎計算每份基金單位的申購或贖回價。

7.申購和贖回款項支付:訂明申購和贖回款項的支付方式及贖回款項的支付期限,並説,明基金管理人應指示基金託管人以申請贖回的基金持有人(贖回人)為受款人,將贖回款項支付給贖回人。

8.贖回後的變更登記:説明基金持有人進行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指示基金託管人及時辦理變理登記。

9.贖回款項延期支付的情形及處理方式:説明出現鉅額贖回、不可抗力以及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情形,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後可延遲支付贖回款項。

(1)鉅額贖回的發生:訂明鉅額贖回發生的情形。例如:在一個營業日的基金單位贖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基金單位價金總額的餘額超過依《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所規定的比例所應保持的現金及國債總額,即發生鉅額贖回。

(2)鉅額贖回的處理方式:訂明鉅額贖回的處理方式。例如:出現鉅額贖回的情況,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後,暫停計算贖回價格,延期支付贖回款項,並以合理方式處理基金資產,以籌措足夠資金用以支付贖回款項。

(3)鉅額贖回價格與款項支付:訂明鉅額贖回價格的確定及款項支付的時間。

(4)鉅額贖回的報告與公告:訂明鉅額贖回發生時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公告。

(5)不可抗力及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情形。

10.申購和贖回費用:訂明申購、贖回費用的標準。説明申購、贖回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由申購人、贖回人承擔。

六、基金的託管

説明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必須按照《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託管協議。訂立託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持有人名冊登記、基金資產的保管、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作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七、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決策、投資組合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目標

例如,説明投資目標是為投資者減少和分散投資風險,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並謀求基金長期投資收益。

(二)投資範圍

説明基金只能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其中主要投資於國內依法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債券。

(三)投資決策

訂明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資產的決策依據、決策程序。

(四)投資組合

説明基金投資於股票、債券的比例,不得低於該基金資產總值的80%;

訂明股票、債券的投資分別在基金資產中的擬佔比例;

訂明選擇不同證券構成投資組合所依據的原則。

(五)投資限制

列明依照《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禁止的投資事項。

八、基金髮起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髮起人的權利

列明《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所規定的權利,例如申請設立基金等。

(二)基金髮起人的義務

列明《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所規定的義務。例如:公告招募説明書;在基金設立時認購和存續期間持有符合規定比例的基金單位;基金不能成立時及時退還所募資金本息等。

九、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列明《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規定的權利,例如運用基金資產、獲得管理人報酬、依照有關規定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等。

(二)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具體列明《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所規定的義務,例如: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2.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資產和管理人的資產相互獨立,保證不同基金在資產運作、財務管理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資產;

5.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6.按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單位每份資產淨值;

7.嚴格按照《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8.保守基金商業祕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規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1.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2.依據《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會;

13.保存基金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15年以上;

14.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5.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16.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過錯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基金託管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18.其他義務

十、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託管人的權利

列明《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所規定的權利,例如:獲得基金託管費;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等。

(二)基金託管人的義務

列明《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所規定的義務,例如: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保管基金資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資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資產與託管人的資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户,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帳户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入托管基金資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以基金的名義設立證券帳號、銀行帳户等基金資產帳户,負責基金投資於證券的清算交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負責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7.保守基金商業祕密。除《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複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或基金單位價格;

9.按規定出具基金業績和基金託管情況的報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

10.建立並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冊,並負責基金單位轉讓的過户和登記;

11.按有關規定,保存基金的會計帳冊、報表和記錄等15年以上;

12.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3.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4.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5.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6.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過錯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基金管理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18.其他義務。

十一、基金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持有人的權利

列明《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所規定的權利,例如:取得基金收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會;監督基金運作情況;獲取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的資料等。

説明每份基金單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二)基金持有人的義務

列明《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所規定的義務,例如:

1.遵守基金契約;

2.交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3.承擔基金虧損或者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動。

十二、基金持有人大會

訂明基金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事由、召集方式、通知、出席方式、議事內容與程序、表決、公告及其他相關事宜。

(一)召開事由

訂明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的事由或情形。

(二)召集方式

訂明基金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及召集方式。例如: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無法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應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會;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均無法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由主要發起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會。

(三)通知

訂明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四)出席方式

訂明基金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例如:現場開會或書面開會的方式,如採取書面開會的方式應説明是否需事先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訂明基金持有人大會的議事內容和程序。

(六)表決

訂明基金持有人大會決議形成的條件、表決方式、程序等。例如: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單位有一表決權,基金持有人大會決議經出席會議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説明基金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七)公告

訂明基金持有人大會決議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的公告時間、方式。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更換條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列明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例如: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基金託管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50%以上基金單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中國證監會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管理人不能繼續履行基金管理職責的。

2.基金託管人的更換條件:列明基金託管人的更換條件。例如: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託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50%以上基金單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託管人退任;中國人民銀行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託管人不能繼續履行基金託管職責的。

(二)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訂明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託管人的提名事宜。例如:新任基金託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託管人提名。

2.決議:説明基金持有人大會應對被提名的新任基金託管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

3.批准:説明新任基金託管人應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應經中國證監會審查批准。説明原任基金託管人應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應經中國證監會批准退任。

4.公告:説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更換後應按照《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十四、基金資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具體列明基金資產總值的構成。

(二)基金資產淨值

列明基金資產淨值的構成。

(三)基金資產的帳户

例如,説明基金資產以“××(證券投資基金名稱)基金專户”名義開設基金專用帳户,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四)基金資產的處分

説明基金資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的資產,並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資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除依據《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處分外,基金資產不得被處分。

十五、基金資產估值

(一)基金資產估值的目的

例如,説明基金資產估值的目的是為了客觀、標準地反映基金資產是否增值、保值。

(二)基金資產估值的事項

説明估值日、估值方法、估值對象、估值程序、暫停估值的情形等。

十六、基金費用與税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列明基金費用的種類。例如,基金費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報酬、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上市年費、證券交易費用、信息披露費用、持有人大會費用、審計費用和律師費用等。

(二)基金費用的計提方法、計提標準、支付方式

訂明基金費用的計提方法、計提標準、支付方式,並説明基金費用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三)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説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資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費用。

(四)税收

説明基金、基金持有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納税的情況。

十七、基金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構成

説明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差價、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説明因運用基金資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應計入收益。

(二)基金淨收益

説明基金淨收益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後的餘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訂明基金收益分配的基本比例、分配次數、分配時間、分配政策等。例如;基金收益分配應當採取現金形式,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上一年虧損後,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基金投資當年虧損,則不應進行收益分配。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收益的範圍;基金淨收益、基金收益分配的對象、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內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

説明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由基金託管人核實,公告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十八、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訂明基金的會計年度、記帳本位幣、會計核算制度等。例如:基金的會計年度為自公曆每年的5月1日至第二年的4月30日;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

説明基金應獨立建帳、獨立核算。説明基金管理人應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基金託管人定期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二)基金審計

説明基金管理人應聘請與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獨立的、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基金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訂明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經辦註冊會計師的程序。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經辦註冊會計師必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説明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

説明一個基金會計年度內的信息披露事項必須固定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公告。

(一)基金的年度報告與中期報告

説明基金的年報在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後的90日內公告,中期報告在基金會計年度前六個月結束後的30日內公告。

(二)基金的臨時報告與公告

説明基金在運作過程中發生可能對基金持有人權益及基金單位的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時,應按照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及時報告並公告。

列明可能對基金持有人權益及基金單位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例如:

1.基金持有人大會決議;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變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動;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主要業務人員一年內變更達30%以上;

5.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出現重大事件;

6.重大關聯事項;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受到重大處罰;

8.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9.基金上市;

10.基金提前終止;

11.其他重要事項。

(三)基金資產淨值公告

説明封閉式基金資產淨值每月至少公告一次,開放式基金資產淨值每週至少公告一次。

(四)基金投資組合公告

説明基金的投資組合每三個月至少公告一次。

(五)公開説明書

説明開放式基金成立後,應於每六個月結束後的一個月內公告公開説明書,並應在公告時間15日前報中國證監會審核。公開説明書公告內容的截至日為每六個月的最後一日。

公開説明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基金簡介;

2.投資組合;

3.經營業績。具體列明最近三個基金會計年度各年度最高、最低、年末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單位每份資產淨值,最近三個基金會計年度各年度基金單位每份收益分配金額、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的意見類型及會計報表。基金成立不滿三年者公佈基金成立至今的前述情況;

4.重要變更事項;

5.其他應披露事項。例如,最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工商、財税等有關機關的處罰,如果受到處罰,應詳細説明。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閲

載明基金定期公告、臨時公告、基金資產淨值公告、基金投資組合公告和公開説明書等公告文本的存放地點和查閲方式。並説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基金的終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終止

具體列明出現《暫行辦法》規定的基金終止的具體情形。

(二)基金清算小組

1.基金清算小組成立時間:説明自基金終止之日起××日內成立。

2.基金清算小組組成:説明基金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具有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的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清算小組職責:説明基金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三)基金清算程序

訂明基金清算的程序。例如:基金資產的保管,基金資產的清理;基金資產的確定;基金資產的估價;基金資產的分配;基金清算的期限等。

(四)清算費用

説明清算費用的來源及支付方式

(五)基金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説明依據基金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清算費用後,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單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訂明基金清算過程中的公告安排

(七)基金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説明基金清算帳冊及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違約責任

(一)説明由於基金契約當事人的過錯,造成基金契約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基金契約當事人雙方或三方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或三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二)説明當事人違反基金契約,應向其他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於違約已給其他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

基金契約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

二十二、爭議的處理

説明基金契約當事人發生糾紛的,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基金契約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基金契約中的仲裁條款(如果採取此方式,可在基金契約中訂明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基金契約當事人沒有在基金契約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十三、基金契約的效力

(一)説明基金契約經三方當事人蓋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簽字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基金契約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該基金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批准並公告之日。

(二)説明基金契約自生效之日對基金契約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三)説明基金契約正本一式××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份外,基金契約每一簽約人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説明基金契約可印製成冊並對外公開散發或供投資者在有關場所查閲,但應以基金契約正本為準。

二十四、基金契約的修改和終止

(一)基金契約的修改

1.説明基金契約的修改應當經基金契約當事人同意;

2.説明修改基金契約應當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基金契約修改的內容應經基金持有人大會決議同意;

3.説明基金契約的修改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二)基金契約的終止

1.基金的終止。説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終止基金:

(1)基金封閉期滿又未被批准續期的;

(2)基金經批准提前終止的;

(3)因重大違法行為,基金被中國證監會責令終止的。

2.基金契約的終止。説明基金終止後,應當對基金進行清算。中國證監會對清算結果批准並予以公告後基金契約方能終止。

二十五、其他事項

二十六、契約當事人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簽訂地、簽訂日

基金髮起人(章)  基金管理人(章)  基金託管人(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地:    簽訂地:    簽訂地:

簽訂日: 年 月 日 簽訂日: 年 月 日 簽訂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