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附加條款有效嗎?
一、勞動合同的附加條款有效嗎?
勞動合同的附加條款有效的,如果勞動合同的附加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規定的,是有法律效力的。
二、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內容: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類型。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工作時間
目前我國實行的工時制度主要有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三種類型。標準工時制內容如下:
(1)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2)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加班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l小時;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②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休假 包括:法定假日和年休假。
(1)法定假日
法定假日是指由國家法律統一規定的用以開展紀念、慶祝活動的休息時間。包括新年、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等。
(2)年休假
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
(2)單位應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六)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與支付
(1)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2)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1)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①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l50%支付勞動者工資;(8小時以外加班)
在現實生活當中勞動合同他們往往都是有一些附加條款的,當然附加條款的一些內容的話,他可能跟主合同當中的一個規定的內容是存在着差異的,但一般情況下他都是法律所允許的,也就意味着所有的勞動合同簽訂的主體是可以在這個當中做出一定約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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