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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可以附加條件嗎

勞動合同可以附加條件嗎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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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條件勞動合同,這樣是合法的嗎?

 約定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合法的,如果合同到期以後,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