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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附加條款有效嗎

勞動合同的附加條款有效嗎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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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附加條款有效嗎?

這個服務期是合法的,因為裏面涉及到了利益!勞動合同法並沒有規定除了專業技術培訓之外不能約定服務期。如果説單位想收拾你,而且找到了你的把柄,那麼你仍然是違約的,否則就是單位違約。而且人家説了:否則甲方有權按低於轉讓價格25000的市場行情價格回收車輛,乙方不得有異議。這裏説的很清楚是按照市場價格回收車輛。車輛是消費品,會貶值的。這個表述沒有問題。為什麼你會同意簽訂這個附加條款呢?我想這裏面應該有利益存在,就是這輛車在轉讓給你的時候,市場價可能會高於25000.所以這個附加條款是合理合法的。還有一些地方,單位效益比較好的,會集資或者自建房,然後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賣給員工,同時要簽訂服務期的協議,你能説他是違法的嗎?大家覺得有利益在裏面,當然自願簽訂這個協議了。這有點像是民事行為了。或者你直接跟公司談,這個價格沒有低於市場價,你可以不同意該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