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附保密協議有什麼作用?
一、勞動合同附保密協議有什麼作用?
勞動合同中的保密協議具體的作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簽訂保密協議可以防止人為泄密。保密協議一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保密協議可以分為單方保密協議和雙方保密協議。單方保密協議是指一方對另一方單方面負有保密義務的協議。
在簽訂保密協議時,雙方既可在《勞動合同法》中約定保密條款,也可以訂立專門的保密協議。但不管採用哪種方式,都應當採取法定的書面形式,並做到條款清晰明白,語言沒有歧義。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二、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條款期限是多久?
勞動合同上的保密條款期限不是法定的,而是由當事人約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簽訂競業協議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保密協議是否有補償機制須看合同的約定,如果約定有保密費用或補償條款則由屬於同時建立了補償機制,法律不限制。
如果保密協議中植入了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為了保守公司的商業祕密,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保密協議,具體的保密時間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決定的,在法律上沒有強制性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當員工違反規定時,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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